2016年9月21日 星期三

台灣的機會? 中國進一步加強對各類非政府組織(NGO)的管控,讓境外NGO無法在中國生存



中共驅趕國際NGO組織,我方招手來台設置「區域總部」
許銘洲/綜合報導 2016-09-22 02: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c6a6271-3e52-42c5-9a90-410c636107bd
由於北京持續打壓、限縮境內國際非政府組織(NGO)的發展空間,導致外國公民組織人人自危,擬從中國撤出。這對台灣而言,卻是個宣傳民主自由形象的大好機會;台灣可望善用此一良機,吸引國際NGO組織來臺設置區域總部。台北美國商會發行的雜誌《台灣商業主題》(Taiwan Business TOPICS),9月8日發表一篇報導,名為「台灣向國際非政府組織招手」(Taiwan Moves to Attract Foreign NGOs),內容指出,台中市長林佳龍計畫在霧峰區前台灣省議會的閒置土地上,規劃為國際NGO組織在東南亞的「區域總部」;此一構想目前已得到行政院,以及內政部的支持。

台中市政府初步規劃,受到台灣歡迎的3大類國際NGO組織包括有1.)人權與民主團體,例如美國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2.)人道與生態保育團體,例如《綠色和平》(Greenpeace)、《無國界醫師》組織(Doctors Without Borders);3.)女權組織,例如《婦運全球》組織(Women’s Campaign International)。

台灣有機會發展為國際NGO組織的友善國度,源自於中共政權,擴大對於境外非政府公益團體的擴大圍剿。北京已確定從2017年元旦起,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這對於設在中國境內的國際NGO組織,將造成嚴重衝擊。例如,新法對於國際NGO在中國的註冊、活動辦理,以及資金運用都有嚴格規定,因此引發「人心惶惶」效應,部分組織選擇離開中國。新法的施行,被台北美國商會雜誌視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竭力遏阻境外勢力企圖影響中國社會的一項「清掃運動」。

中共政權維穩扼殺公民社會

NGO組織類別廣泛,主要包括有服務、研究、倡議、維權等不同類型。北京政權一方面需要服務型NGO來協助完成許多社會服務工作;另一方面又不願意維權或倡議型NGO對中共執政權構成挑戰,因此竭力打壓一些類型的NGO組織。例如,中共政權近年來頻頻逮捕工人、環保、維權等公民組織成員,以及律師團體,並透過宣傳工具抹黑指控,這些組織接受境外資金支助,外國勢力指使,意圖傷害中國的國家利益。

在地NGO與國際組織的關係,不只是金錢資助而已,也能學習海外組織較成熟的管理運作模式,有助於組織茁壯;然而卻不獲中共政權信賴。

《中央社》9月18日報導指出,北京2017年開始實施的對境外非政府組織(NGO)管理法,可能導致部分歐美NGO組織因而撤出中國,而台灣則因地利、語言之便,有機會在中國NGO的協助發展,扮演關鍵影響角色。

北京打壓NGO,更能凸顯台灣民主自由

不少政府對NGO及境外公民組織,在本國發展都有複雜情緒。研究NGO的中研院社會學學者李晏榛告訴中央社記者,中國不是唯一對境外NGO活動嚴格管制的國家,其它如柬埔寨、印度、埃及,以及俄羅斯等國家,都對本土NGO和國際組織的合作,提出嚴格控管、壓抑,擔心其對內部威權體制造成挑戰。

「這其實是台灣NGO的契機,」李晏榛說,中國NGO的成員經常到台灣和香港交流,尤以社區營造、兒童保護為主,近年則致力於社工人才培養,台灣在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實物經驗都相對成熟。台灣有地利與語言之便,透過自由行,中國NGO人士可方便來台與同業互動。

上海社會科學院科研處副研究員湯蘊懿在去年11月的世界中國學論壇上發表論文時說,1990年代許多海外NGO進入中國,中國本土的NGO也增多,深入各領域。北京深感掌控力道不足,並有鑑於前蘇聯國家發生「顏色革命」(譯註:即20世紀80-90年代,發生於中亞、東歐國家的反政府運動),中共官方對NGO的戒心,格外警惕。

一些觀察人士提醒指出,台灣想要吸引國際組織,將東南亞區域辦公室設在台中市霧峰區,不光只是提供土地、辦公室等硬體,還有相關的法令必須面臨修改。僅管,台灣早就是個民主國家,1987年已解除戒嚴;然而,專制時代遺留的相關戒嚴管制法規「殘餘」,仍對公民組織造成不合時宜的束縛,這類不友善法令,仍應一併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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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新NGO緊箍咒:成立組織需與黨建工作同時登記


作者 香港特約記者 甄樹基發表時間 20-09-2016 更改時間 20-09-2016 發表時間 10:23


根據民政部官網消息,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申請新成立社會組織,應當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

《通知》指出,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社會組織登記後、社會組織申領證書前,應當由社會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須由該組織擬任主要負責人和擬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簽字。

換言之,全球各地都有的非政府組織(NGO),到了中國之後,卻必須成為黨的組織方可進行活動。

《通知》表示,社會組織提交《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後5個工作日內,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兩個材料的複印件分別移交以下部門,由其指導社會組織開展黨建工作: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移交給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移交給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的社會組織,根據業務範圍做好黨建相關工作的辦理。

《通知》又提出,對於正在辦理登記審批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知發起人補交《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該社會組織登記後、社會組織申領證書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






中國官方今年4月通過監管境外非政府組織(NGO)的法規後,這個月5日又成立了國家社會組織管理局,進一步加強對各類非政府組織的管控。

曾經對新管理法提出抗議的一名律師早前告訴自由亞洲:“這等於是控制境外NGO有組織化、有專門的部門管理了,實際上就配合內部法律的實施,讓境外NGO無法在中國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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