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 星期五

信託法對於公益信託規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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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6年與新新聞合作的《王雪紅假公益真投資》、2018年與財訊合作的《戳破台灣地王接班人公益神話(林堉璘公益信託》、2019年與蘋果合作的《王永慶204億社福基金左手捐右手》迄今,已經過了四年半,被我採訪或波及(騷擾)的單位,從行政院(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立法院(幫我開公聽會,不需要一毛錢喔)、司法院(王雪紅控告我的官司)到現在,連監察院出面關切了...(天公伯阿,你終於睜開眼了😭😭😭
監察院因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入主中嘉案,注意到國內信託法中對於公益信託法規疏漏以及法務部、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怠於推動修法的現況,並花了半年的時間,完成了這份長達四十多頁的調查報告。
監察院8月中於監察院網站公告,報告中點名林堉璘公益信託、王長庚公益信託、主愛公益信託等十大公益信託從事公益比過低,信託資產皆以(未)上市櫃股票為主,顯有公益信託控股化之嫌,並作成五點結論責成法務部、財政部等主管機關盡速修法改進,避免因信託法規疏漏導致國內公益信託變成財團避稅工具。以下為報告監察院調查報告的重點摘要。
第一,國內十大公益信託之信託財產龐鉅,部分於成立後受贈高達數十億元至297億餘元之股票,惟當中有部分之公益信託,每年度孳息收入及用於公益活動支出占信託財產之比例極微,從事創設目的活動之能量偏低,公益性明顯不足。為促使該等股權信託積極從事公益活動,落實公益目的,亟待法務部及財政部儘速修法及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落實監督。
其中,財政部建議「於信託法明定公益信託之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信託財產總額2%或年度收入總額60%,以避免閒置財產持續積累,並充分發揮信託得動用本金之功能。」
第二,信託法如經修法後,明定除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對單一公司持股比例超過該公司資本額5%,惟因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如新法通過施行後,仍有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行政指導之方式,或由賦稅機關透過租稅相關規定,藉以輔導或敦促其將該信託財產作為公益支出使用。
第三,國內十大公益信託之捐助對象多有為關聯之公益團體及公益信託者,衛福部及教育部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允應秉其權責就公益信託最終受益對象是否屬不特定人之情形持續加強追蹤查核,必要時尚應促其說明釐清,以符合受益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之公益性目的。另,藉由公益信託與關聯之財團法人間轉手捐贈之安排,一筆公益支出在現行稅法下恐有可享多次免稅效果之虞,未盡合理。法務部與財政部允宜妥謀善策,俾免公益信託捐助關聯公益團體及公益信託之行為淪為避稅管道。
報告中點名,王長庚公益信託從民國104-107年總捐款中有96%捐給自家財團法人基金會,總金額逾11億元;宏泰集團的林堉璘公益信託與漢民集團的葉慈公益信託也高比例捐款給自家的財團法人基金會。監察院並要求法務部跟財政部宜妥謀善策,以避免公益信託淪為財團避稅管道。
第四,國內十大公益信託於信託契約賦予諮詢委員會就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依法務部相關函釋,恐與公益信託制度有違,除教育部已督導林堉璘宏泰公益基金修正信託契約外,衛福部及內政部卻迄未監督主愛公益信託、信望愛公益信託以及王長庚公益信託等其餘公益信託契約之修正,內政部並表示宜於信託法修正時具體明文規定。
第五、我國稅法規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須為信託業者方享有租稅優惠,排除環境或文化資產保存等類之「經營型」公益信託享有租稅優惠,因此目前實務上多以捐助其他公益團體及個人之方式執行。財政部表示將研議放寬符合一定條件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擔任受託人之可行性,允宜儘速推動修法,俾落實租稅中立性原則。
最後,謝謝監察院願意關切信託法對於公益信託規範不足的問題,並對國內十大財團成立公益信託的慈善支出現況提出質疑,並敦促法務部財政部等主管機關盡速修法;然而,我認為還是有些遺珠之憾,並將於日後陳述我的意見。